业主:物业公司“多收费”违反法律规定
温州某商务楼系温州某房开公司开发,该房开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向各承租户代扣代缴水电费等费用。
2012年1月1日,温州某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影城”)向该房开公司承租了商务楼四楼,用于开设该影城电影院,陈先生是法定代表人。
一开始,影城按照物业公司《水电费通知书》上的金额陆续缴纳水电费,通知书上列明的电费单价为1.28元/度。
电费价格怎么有点高?该影城方面多次就此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物业公司没有书面说明,而是以打折的形式给予了优惠。
温州装修网了解到,直到2016年12月,该影城向电力部门申请公开其所在商务楼的电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明细。根据信息公开表显示,商业用电电价为0.908元/度,而物业公司收取的是1.28元/度,物业公司比国家收费标准高了40%。通过计算差价,该影城得出物业公司“多收费”22万余元。对于“多收费”的事情,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公开信息,该影城方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在代收代缴电费的过程中,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多收取了电费,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物业:费用包含了维修费用、损耗费用
“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物业公司主张,虽然该影城没有和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影城作为大楼内的承租经营户,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所以双方在法律上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他们代收水电费是有合同依据的。
“大楼供电模式是专电供电,电力部门供电至该影城商务楼时需要通过商务楼内部的变压器将高压电转化成低压电,再输送到每家每户。”物业公司主张,在输送过程中将产生线路损耗及变压器损耗等,这些成本需要平摊到每家每户来承担,所以其收取的电费单价会高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费单价。
物业公司主张其收取的1.28元/度电费单价,是综合考虑了各方面成本、参考了其他小区大楼的做法综合得出的价格,而且其主张这个价格也有公示过。
温州装修网获悉,该影城并不认同物业公司提出的“线损”、“变压器损耗”维修费用的说法,其主张电力部门收取的电费中已经将“线损”等因素考虑进去。物业公司应当先与业主进行协商,经过业主同意之后再进行收取,而不是公布一个价格之后收取。除此之外,该影城主张,即便有损耗和偏差,这部分支出应该缴纳到电力部门,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可以申报专项基金,而不是体现在电价上,由业主承担。